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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030006
- 處分日期
- 2020/03/05
- 違規日期
- 2019/09/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局於108年9月25日執行聯合稽查工作,發現貴行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南市廢清乙字第0017號),惟貴行收受來自汽車保養場、螺絲工廠等列管及非列管事業產出之廢油,列管之來源事業廢油以聯單遞送運至再利用或處理機構,未列管者則逕行運至稽查地點(臺南市將軍區保源里源頭56-3號)貯存,未依規定與產出源簽訂契約書、申報營運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21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北區小北里公園路五六七巷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將軍區保源里源頭56-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