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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10079
- 處分日期
- 2019/11/29
- 違規日期
- 2019/01/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中心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9日派員督察,現場清點污水前處理廠暫存之廢(污)水(D-1505、D-1506、D-1507)等酸鹼廢液約414桶貝克桶,惟上網申報暫存量僅189桶,顯申報量與實際暫存量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永科一路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永科一路3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