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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18
- 處分日期
- 2018/03/08
- 違規日期
- 2017/08/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從事化工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於106年8月8日稽查時,現場作業中,廠區後方有一排水口刻正排放作業廢水,現場採集一組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為1.0(放流水標準6~9)、化學需氧量為9,67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查該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相關文件即逕行廢水排放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0元整,於文到之日起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四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田中央巷18-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31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