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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50002
- 處分日期
- 2019/05/08
- 違規日期
- 2019/02/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646-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與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稽查時製程(M01)正常運作中,然而貴公司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旋風集塵器(A001、A002)及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3、A004)皆未運作,明顯未依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有稽查單(紀錄單編號:D002538)及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7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潭頂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潭頂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