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基隆市
  3. 東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東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7-070002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18/08/21
違規日期
2018/06/2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案係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7日前往現場進行例行性稽查作業,經現場查核貴公司其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區,未符合環保署公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堆置區防塵網因破損而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點數4點;進骨材室輸送管道係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惟輸送帶破損致未完全密閉,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缺失點數4點;另,於場區內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未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確實灑水保持地面濕潤,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記缺失點數合計12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之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基隆市七堵區八德路二之九號
違規地址
基隆市七堵區八德路二之九號
統一編號
28355713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