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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7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8/21
- 違規日期
- 2018/06/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案係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7日前往現場進行例行性稽查作業,經現場查核貴公司其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區,未符合環保署公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堆置區防塵網因破損而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點數4點;進骨材室輸送管道係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惟輸送帶破損致未完全密閉,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缺失點數4點;另,於場區內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未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確實灑水保持地面濕潤,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記缺失點數合計12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之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八德路二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八德路二之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