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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庄畜牧場【註銷】

文號
30-106-060004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7/06/01
違規日期
2017/03/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業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之新庄畜牧場於106年3月2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放流口有廢(污)水排放情形,台端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已於105年12月30日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負責人而註銷,現場無許可情形,且排放廢污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另全部停工。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崙背鄉枋南村新庄八○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崙背鄉枋南村新庄8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