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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90004
- 處分日期
- 2020/09/03
- 違規日期
- 2020/07/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印刷油墨化學原料製造程序(M01),經本局109年7月1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是日正常操作。經查現場製程中新增乙酸乙酯、環己酮及乙酸乙酯等原物料成份、攪拌作業區(E304)所產生廢氣,排入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5)管線已拆除,並與攪拌作業區(E306)共用管線收集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6)、攪拌作業區(E030)製作水性塗料運作中,惟空氣污防制設備未正常操作,且排放管道(P001)採樣孔位置不符核許可內容規定、吸附設備(A003、A004)未依許可規定每月更換活性碳130~350KG及150~400KG(貴公司僅能提供107年5月9日購買柱狀活性碳證明)及其他袋式集塵器未依許可規定每4~6月更換乙次(貴公司無法提供購買證明)。M01製程未依許可證內容規定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環工路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