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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10037
- 處分日期
- 2019/11/13
- 違規日期
- 2019/07/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8年7月26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表示反射爐及靜置爐產生之金屬冶煉爐渣(D-1201)置於現場儲存區,後續待回迴轉爐自行再利用,惟未於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廠內再利用聯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中崎里通燕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中崎里通燕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