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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70006
- 處分日期
- 2019/07/02
- 違規日期
- 2019/04/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18日派員稽查,貴公司台南預拌混凝土場於本市南區從事混凝土拌合業,稽查時作業中,發現現場缺失如下:1.車輛未清洗輪胎完整至大門出入口髒污,致路面色差,依逸散管辦第9條第1項規定,缺失記4點;2.車行路徑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路面髒污致色差,依逸散管辦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缺失記4點;3.堆置區堆置砂石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逸散管辦第4條第1項(1-5)款規定管制,缺失記10點;4.洗車平台加壓沖洗水壓不足造成車體及輪胎,表面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逸散管辦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缺失記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一二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中華西路1段5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