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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80029
- 處分日期
- 2020/08/17
- 違規日期
- 2020/06/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6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255巷52號)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辦)第4條及第6條第2款、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一)貴公司廠內堆置場採設置阻隔牆、防塵網及自動灑水設備,惟阻隔牆高度未高於堆置高度之1.25倍,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面積80%以上,灑水範圍未函蓋全區,違反逸散管辦第4條,記缺失4點。(二)車行路徑未灑水洗掃,以致路面有明顯色差,且有揚塵情形,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2款,記缺失4點。(三)公私場所出入口設有自動洗車平台,惟未於洗車平台設置告示牌,且噴水設備之加壓馬達未達15馬力,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3款,記缺失4點。綜上,本次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9月21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9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