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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5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5/16
- 違規日期
- 2018/04/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107年4月20日(107)億字第0006號函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檢附高雄市政府106年12月2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4880610號函,機構地址已於106年12月29日變更,惟該公司未於變更(106年12月29日)後30日內(107年1月29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至107年4月20日始申請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項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臨水南路四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臨水南路4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