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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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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7/11/06
- 違規日期
- 2017/10/1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本市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經查106年5月份接受委託清運青山麗緻社區管理委員會、新橫濱社區管理委員會、台灣留蘭香股份有限公司大屯廠與靜江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106年7月份接受委託清運新橫濱社區管理委員會、金雞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富陽四季社區大廈南區管理委員會與靜江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本局八里焚化廠處理,其營運紀錄與實際進入八里焚化廠之進廠量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頂田寮路二九八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頂田寮路29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