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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20019
 
            
            
            
                
- 處分日期
 
                - 2022/02/09
 
            
            
                
- 違規日期
 
                - 2022/01/1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1年1月13日駕駛曳引車(車頭車號:KEG-8055,車斗車號:HAB-522)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至本縣福興鄉福鹽段177-6地號整地,經本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派出所於該址前(定位點:24.042759,120.439346)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等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案經本局111年1月13日接獲警方通報並於現場稽查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四維東路一四九巷二○號九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24.042759,120.439346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