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雲林縣
  3. 大清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大清畜牧場

文號
20-111-060006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2/06/08
違規日期
2021/04/28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0年04月28日09時46分至現場巡查周界,發現有豬屎異味,遂會同該場代表人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 2.擇該場下風處進行採樣,現場架設風速風向儀,風速0.6m/s ,風向東北風,採樣前、後pump皆已校正,且流量大於4L/min,現場確認無其他異味干擾,於10時28分至10時31分進行採樣,採樣袋編號為周界-84,樣品編號1104501-A01詳細如採樣紀錄表。 3.採樣後樣品依規定避光保存貼封條,採樣程序依環檢所公告標準方式進行,全程拍照存證,俟檢測結果依法辦理。 4.另現場進行放流水採樣檢測,採樣前pH計已完成校正,採樣桶洗滌3次,並採集水樣分裝成2000mL檢測項目為SS,樣品編號1104502-W01,及1000mL,檢測項目為COD,樣品編號1104502-W02且加酸至pH<2,樣品貼上封條後放置於暗處4度C保存,現場採樣檢測數據如採樣現場紀錄表。 5.另告知代表人,採樣檢測結果若超過放流水標準,依法裁處。6.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00(標準值為50)。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一五之九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15-9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