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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06-080021
- 處分日期
- 2017/08/02
- 違規日期
- 2017/07/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5月3日15時55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土地堆置廢棄物致有礙環境衛生,現場並未發現行為人,經查貴公司為土地所有人,本局於106年5月18日函文限期貴公司清除改善,惟本局於106年7月10日14時26分派員前往複查,前述廢棄物仍未清除,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本案違規部分,貴公司應於文到後3日完成清理改善,本局屆期派員前往複查如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東光里中華東路一段三九八號八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萊園路141巷80號旁土地(地點:霧峰區霧峰段霧峰小段0365-143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