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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30008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違規日期
- 2018/03/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3月20日派員會同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查處環保犯罪案件後續督察,發現臺南市楠西區鹿陶洋28之3號廠房遭棄置之桶裝廢棄物部分源自貴公司製程產出事業廢棄物,經查貴公司雖於106年9月28日經縣府同意解除列管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申報,然其原填報從事平板玻璃鍍膜生產光學玻璃作業,製程主要產出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301)、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廢棄物代碼:D-1504)、廢油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799)等事業廢棄物,委託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中興村光復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楠西區鹿陶洋28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