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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80002
- 處分日期
- 2023/08/01
- 違規日期
- 2023/05/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1,4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歸仁廠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並設置自動監(視)設施,本局於112年2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自動監(視)設施作業系統為Microsoft Windows 10企業版2016,攝錄影監視型號為KA-AHD7314SV,與原核准型號不同,未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本局核准,並於裝設後,應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及連續168小時傳輸測試,再檢具確認報告書,經本局審查及現場勘查確認,貴公司未於112年5月22日前完成改善,按次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1400元整,本局於112年7月14日以環水字第1120081082號函同意貴公司,限期改善展延至112年8月11日,並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8月1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及同法第46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按次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里保大路三段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里保大路三段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