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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70009
- 處分日期
- 2018/07/06
- 違規日期
- 2018/05/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二廠)領有灰鐵鑄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7年5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執行稽查時,查獲數項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 E001熔鐵電爐區之廢氣應依序經A001旋風分離器、A002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及A003過濾塔處理後自P001排放;惟現場查核時E001熔鐵電爐區之廢氣經收集後僅由A003過濾塔處理即自P001排放,與許可證核定流程不符。(二)防制設備操作紀錄僅紀錄至106年5月17日,同年5月18日起至查核日均未紀錄,與許可核定A002、A004、A005、A006之脈動式袋式集塵器之集塵器壓降(壓差計)應每日紀錄乙次不符。(三) E002、E003、E005、E006申請免設廢氣集氣罩及排放管道改以廠區全面鋪設RC混凝土,並於作業期間於廠房出入口及通風口設置自動定時噴灑水霧並每日清掃廠房做為替代措施,並以書面記錄保存5年(104年6月5日中市環空字第1040051620號核備);惟該廠僅紀錄至107年3月5日,同年3月6日起至查核日均未紀錄,與核備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8月16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7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營埔里船頭一街三九巷二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船頭一街三九巷二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