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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30020
- 處分日期
- 2018/03/12
- 違規日期
- 2018/01/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查核時,現場堆置區有堆置物料,然查獲貴公司現場有數項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缺失情事,本次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其缺失如下:(一)堆置區採自動灑水及阻隔牆進行污染防制,惟自動灑水未涵蓋堆置全區,阻隔牆高度未達堆置高度之1.25倍,且堆置區未設防溢座,記缺失4點。(二)場內車行道路已鋪設RC路面,惟有顯著車行色差,記缺失4點。(三)設有自動洗車平台,惟場區出入口有明顯車行色差及由場內帶出之煤炭粉塵,記缺失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4月16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7年04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中興里永安路一八九號一三樓之四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段2043、2047地號(臺中市龍井區臨港路二段71巷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