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文號
20-110-04001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4/27
違規日期
2021/01/2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本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86、86-1號設廠,從事PU皮樹脂化學相關作業,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舊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874-02號、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874-03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29日派員稽查,查M01製程108年度原料使用量乙二胺4.3784公噸(許可用量乙二胺3.600公噸)、三乙胺15.7041公噸(許可用量4.800公噸)、二異氰酸甲苯2.0042公噸(許可用量二異氰酸甲苯0.240公噸),109年度二異氰酸甲苯使用量0.5746公噸(許可用量0.283公噸),惟原料使用量已逾操作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送M01操作許可改善或許可異動改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統一編號
27861157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