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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70031
- 處分日期
- 2016/07/28
- 違規日期
- 2016/04/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5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9月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9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二○巷五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20巷5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