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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30012
- 處分日期
- 2023/03/08
- 違規日期
- 2023/02/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110年1月27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及保七三大三中隊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學甲區興業段807地號堆置木心中板下腳料經鍋爐燃燒後產生之焚化底渣、集塵設備產生之飛灰及清洗佈膠機產生之廢膠,惟其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裁處,並限期於110年8月31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惟經本局於110年11月12日前往複查,發現貴公司未完成前揭缺失之改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於111年11月30日再次開立裁處,並再次限期於112年1月3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2年2月8日前往複查,查貴公司雖已有標示廢棄物名稱,但仍有部分廢棄物未依規定妥善貯存,認定部分未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1之3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