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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9-010021
- 處分日期
- 2020/01/17
- 違規日期
- 2019/10/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清除車輛(288-T7)於108年10月22日上午9時47分載運廢棄物進本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發現所載運之廢棄物含有黑色不可燃物(D-0299),不符進廠管制相關規定,責請載回,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二一三巷七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五路9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