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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12
 
            
            
            
                
- 處分日期
 
                - 2017/11/13
 
            
            
                
- 違規日期
 
                - 2017/09/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36mg/L(放流水標準100mg/L)及重金屬鎳為1.39mg/L(放流水標準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應於106年12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彰水路一段四○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一段40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