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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七堵機務段
- 文號
- 30-113-050004
- 處分日期
- 2024/05/23
- 違規日期
- 2024/05/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依貴單位113年5月16日七機檢修字第1130003263號函暨本府113年5月6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419號辦理。二、經查貴單位未依規於核定期限113年4月18日前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業已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違規事實明確。三、貴單位提出之陳述意見書,陳述內容尚不具免罰事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違規分類對應,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5,000元整,請依期限繳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4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60001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一之四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一之四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