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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七堵機務段

文號
30-113-050004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24/05/23
違規日期
2024/05/0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項
罰鍰金額
NT$15,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依貴單位113年5月16日七機檢修字第1130003263號函暨本府113年5月6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419號辦理。二、經查貴單位未依規於核定期限113年4月18日前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業已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違規事實明確。三、貴單位提出之陳述意見書,陳述內容尚不具免罰事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違規分類對應,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5,000元整,請依期限繳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4日。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60001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一之四號
違規地址
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一之四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