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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畜牧場

文號
30-109-11001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11/24
違規日期
2020/06/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57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以兩塞蓋控制原水溝逕將未經妥善處理之養豬作業廢水排放至放流口上游周界外承受地面水體;另以塞蓋控制原水溝逕將未經妥善處理之養豬作業廢水排放至放流口下游周界外承受地面水體,並於繞流口採水送驗,經檢測懸浮固體(950mg/L)、化學需氧量(12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72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攝錄影監視及連線傳輸設施,以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應於109年12月30日前,檢具上下游繞流口封閉、原水溝通聯雨水溝及周界外承受水體之管路及塞蓋移除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永興村一七鄰永興路一段一○三巷二四○弄八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永興段82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