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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60011
- 處分日期
- 2021/06/11
- 違規日期
- 2021/04/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343-01號),經本局於110年04月15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本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人員至貴公司進行稽查,惟現場發現廠內設有3台天然氣鍋爐(小於2噸)、1台燃油鍋爐及1台燃材鍋爐,其中燃材鍋爐操作運作中,經查現場燃油鍋爐E001為M01製程,惟燃材鍋爐(蒸氣產生量達10頓/小時)為備用鍋爐,於柴油鍋爐或天然氣鍋爐蒸氣量不足時啟用,惟該鍋爐未列於M01製程中,現場污染源設備明顯與許可證規定內容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有稽查紀錄(稽查編號:14-W481519)及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查驗並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8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項次1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工業西路七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工業西路7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