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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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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90003
- 處分日期
- 2018/09/12
- 違規日期
- 2018/06/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263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32-00號),查貴公司製程系屬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三級:每年檢測一次,第二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一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經查貴公司於106年6月3日取得操作許可證,惟未依上揭規定於107年6月3日(每年檢測一次)前完成定期檢測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貴公司自報停工,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業)。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26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