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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14
- 處分日期
- 2019/10/23
- 違規日期
- 2019/07/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製程用水來源除自來水外亦有使用地下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1月29日前向本府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檢具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並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8年11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田中鎮新工三路一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田中鎮沙崙里新工一路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