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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30004
- 處分日期
- 2017/03/06
- 違規日期
- 2016/12/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係貴公司於105年12月23日12時45分(清除車號:X6-643)載運資源回收廠認定不宜代處理之巨大廢棄物進入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4款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退運在案,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然貴公司並未於期限內函覆陳述意見說明,故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據此,本局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裁罰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據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6年1月3日高市環南資仁字第10570902900號函本局106年1月18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0478100號函辦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新興區浩然里仁愛二街七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