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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揚畜牧場

文號
30-107-12003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12/10
違規日期
2018/03/1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19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查場側方有一股廢水自未登載於許可之排放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該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所訂繞流排放情形,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為353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於108年1月15日前,檢具移除非登載於許可文件管線之改善完成照片;另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8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情節重大,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一、附表八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竹子段八二七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竹仔段827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