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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旅館
- 文號
- 30-108-040018
- 處分日期
- 2019/04/17
- 違規日期
- 2018/06/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業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7年6月11日至貴旅館稽查時,發現貴旅館旅館業登記證登載之客房數72間(貴旅館人員表示客房數67間),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事業【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現場營運中且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旗山區花旗二路300巷2號之旅館停業。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旗山區花旗二路三OO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旗山區花旗二路300巷2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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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