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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20017
- 處分日期
- 2021/02/24
- 違規日期
- 2020/09/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9月29日10時44分派員前往臺中市霧峰區峰堤路683之5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地點設有金屬表面處理槽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又現場表面處理後產生廢水經過濾後,貯留於貯留池,貴公司未領有本局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逕行廢水貯留情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0年02月2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命貴公司全部停工或停業(涉水污染防治法廢水產生部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峰堤路六八三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峰堤路683之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