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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40003
- 處分日期
- 2022/04/08
- 違規日期
- 2021/11/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精科廠)於本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東路15號1、2、3、4樓從事電鍍業,現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98 - 09號),經本局於110年11月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人員查核廢水操作維護相關紀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貴公司自108年1月起至110年10月,每月操作均有超過許可核准每日用水核准量(違規當時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850-02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98-09號)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東路一五號一、二、三、四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東路一五號一、二、三、四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