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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30027
- 處分日期
- 2017/03/28
- 違規日期
- 2017/01/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5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處於本市龜山區從事「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第四標」,該工程因雨水沖刷工區地面產生之逕流廢水,未經雨水截流溝收集至臨時沉砂池沉澱處理,直接由公滯十四永久滯洪池排放口排出,續流污染十八份坑溪,未依本府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管制編碼:H48A7187)實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五○三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與樂善路以東及樂安街以南與南林路以北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