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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20029
- 處分日期
- 2025/02/11
- 違規日期
- 2024/10/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0月9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缺失如下:(一)堆置區以灑水作為防制措施,惟灑水面積未涵蓋堆置區域,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記缺失4點。(二)廠區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防制作為,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且廠區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明顯路面色差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三)洗車平台之規格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二所列「自動洗車設備規格之規範」,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記缺失4點。綜上,本次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月17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五福里峰堤路七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峰堤路75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17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