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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40008
- 處分日期
- 2022/04/16
- 違規日期
- 2021/10/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於110年10月18日15時17分派員於臺中市清水區O段O地號土地稽查,該地號土地堆置土方面積大於100平方公尺,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列管對象,現場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一、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以上。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四、噴灑化學穩定劑,噴灑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五、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堆置區域,並於堆置期間噴灑,使堆置物保持濕潤。」之防制設施之一及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裸露區域之百分之八十,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10點缺失,經調查該地號土地現由該公司實際管理,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德泰里成泰路一段二之二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市鎮北段41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