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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90010
- 處分日期
- 2018/09/25
- 違規日期
- 2018/07/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停止污染源操作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收受廢塑膠(PE)膜,經破碎、清洗(雜質、標籤)幾乾、熱熔、造粒等塑膠粒料製造再利用作業,其塑膠壓出程序署環保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依規定申請核可而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溪底一六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溪底16-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