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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29
- 處分日期
- 2018/11/15
- 違規日期
- 2018/07/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市岡山區本工環東路3號,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物理處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896-00號)。經本局人員於107年7月19日稽查發現,計有4項缺失,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一)許可燃氣鍋爐(E203)發熱值為0.06百萬仟卡,現場為600000kcal/hr。(二)許可製程氣導入燃氣鍋爐(E203)燃燒後再由P201管道排放,現場係另設一座燃燒器將製程氣直接燃燒無導入P201管道排放。(三)現場新增7座原料槽,5座有使用。新增3座成品槽,2座有使用。新增1座暫存污泥槽。(四)7月9日、16日、17日、18日產品再生燃料油大於許可量(產量分別為21、21、14、18公噸/日,許可量為6.48公噸/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環東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環東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