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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1-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5/19
- 違規日期
- 2022/02/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回收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變更。」暨第2項規定(略以):「申請前項第一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合先敍明。二、貴公司111年4月11日以網路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之機構地址變更(原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二段19號,變更為桃園市大溪區南興里20鄰員東路522號),惟檢視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已於111年1月25日完成公司登記資料之公司所在地變更,貴公司未於15日內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之機構地址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南興里二○鄰三塊厝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南興里20鄰員東路5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