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冠達建設有限公司
- 文號
- 23-108-120001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02
- 違規日期
- 2019/10/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0月23日派員執行「108年南部空品淨化行動督察專案」,發現貴公司辦理本市新營區「富冠達建設有限公司住宅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08R11059-1)缺失如下:一、工地周界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扣4點。二、物料堆置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土方,採行灑水防制之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未保持濕潤,致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三、車行路徑未鋪面,採行灑水防制之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未保持濕潤,致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四、工地出入口無設置洗車台,僅設置簡易沖洗設備,未妥善收集處理洗車廢水,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國平里華平路三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新電段732-2~732-16地號等15筆
- 統一編號
- 64892175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