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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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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9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9/04
- 違規日期
- 2024/06/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依據管理辦法第5條工地標示牌依規定設置,但工地標示牌內容未載明或僅標示部分工地資料,記缺失點數4點;第6條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缺失點數10點;第7條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9條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未覆蓋防塵網、鋪設粗級配及粒料及未配合灑水等),記缺失點數10點;第10條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 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3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 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62條第1項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華山路三七號一一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崙海段42-8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