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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90041
- 處分日期
- 2021/09/29
- 違規日期
- 2021/07/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水泥磚瓦(混凝土磚)生產作業,領有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抽查貴公司109年5月至110年6月之污染源操作紀錄日報表,其中109年5月至8月份分別有12天、21天、15天及3天製程操作,惟該期間之防制設備操作紀錄日報表僅分別有1天、5天、6天及2天之操作紀錄,顯有未依M01許可證內容每日記錄旋風分離器壓降、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廢氣入、出口溫度、壓降及洗滌塔洗滌液流率、廢氣入、出口溫度、壓降等操作參數情事,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另案內違規事項,貴公司已依限提送改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認定改善完成。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立四街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立四街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