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100027
- 處分日期
- 2017/10/23
- 違規日期
- 2017/06/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陶土/黏土加工處理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 F0090-05),於噴霧乾燥塔(E001)後端排放管道(P001)執行粒狀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為316mg/Nm3(標準100mg/Nm³),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鶯歌區二甲里甲一街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鶯歌區二甲路87之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