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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6-090014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09/14
違規日期
2017/07/2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6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鹽水廠(管制編號:R8500279)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混凝土拌合程序(M04),現場查核缺失如下:(一)廠內堆置場之阻隔牆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扣4點;(二)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用自動灑水設施,惟未依規定設置水錶,並每日記錄用水量,扣4點;(三)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有路面色差,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四)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致污染路面且有路面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6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新營區民權里信義街五七之四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鹽水區汫水里溪洲寮四之三號
統一編號
7222173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