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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8-110002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違規日期
- 2019/09/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8月20日派員至「鐵道綠廊景觀風貌重塑計畫工程(管制編號:B107B4Z073-1)」稽查,結果發現營建工地物料堆置(第7條)及車行路徑(第8條)未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記缺失8點,並限期於108年9月2日前改善完成,復經本局於108年9月3日派員複查,發現營建工地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車行路徑防制實施面積未達80%(第8條,記4點)及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第10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1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1月14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11月14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九號文心樓五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區、南區鐵路高架滴水線以西至路邊界線,北起林森路,南迄大慶車站以南景觀風貌重塑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