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0-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3/02
- 違規日期
- 2020/12/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鹿港鎮東石里環工九路1之1、1之2號設廠,從事金屬電鍍相關作業,領有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657-00號),其操作許可核准原料光澤劑最大使用量為1.2公噸;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2月8日派員稽查,查M01製程原料之光澤劑108年6月至12月使用量為18.096公噸、109年1月至11月使用量為16.49公噸,其使用量已逾操作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送M01操作許可之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環工九路一之一、一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環工九路一之一、一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