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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泉畜牧場

文號
30-111-04001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4/11
違規日期
2021/07/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21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利用核准之沼液沼渣澆灌管線,將廢水處理單元(廢水調整池)內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廢水,先行排入預施灌田地旁之窪地,再於該漥地設置一處開口,致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廢水經該開口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16000元整,應於111年5月13日前檢具已移除繞流管線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1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趙甲段八六二地號,趙甲段八六三地號,趙甲段八六四地號,趙甲段八六五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段91、91-1、92、92-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