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9-110048
 
            
            
            
                
- 處分日期
 
                - 2020/11/23
 
            
            
                
- 違規日期
 
                - 2020/08/0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9年8月4日派員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發現貴廠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廢樹脂(D-0202)實際貯存區,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填報不符,另廢溶劑(D-1504)自行處理程序及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物或廢棄容器(B-0399)清洗程序,未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五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五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