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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10009
- 處分日期
- 2022/11/07
- 違規日期
- 2022/04/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府工務局111年10月11日(本局收文日)來函表示,本市楠梓區高楠段413、414、415、416、417、418、419、420地號等8筆土地建築物(原領有(78)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2687號使用執照),辦理申請拆除執照,拆除範圍已先行動工全部拆除,且經本局核定需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先行拆除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爰依本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民安街二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413、414、415、416、417、418、419、42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